楼盘烂尾解除合同后,剩余贷款竟无需购房者还?嘉兴中院判了

项目施工进度受阻,进而使得购房者在偿还银行贷款方面遇到困难,无法继续履行还款责任。针对这一情况,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相关案件作出了新的判决。

事件缘起

2014年,上海市民许先生在嘉兴购置了一栋别墅,并向金融机构申请了392万元的住房按揭。在支付了部分首付后,金融机构按照既定程序向开发商放款。不幸的是,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无法按时交付房屋。至2018年,开发商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的申请。调查结果显示,该涉案住宅项目未通过验收程序,未能达到交付条件。基于此买房烂尾法院判退房退款不还房贷,破产管理人向许先生发送了正式的书面文件安阳市农机发展中心官网 ,旨在终止双方之间的住宅买卖协议。随后,许先生便停止了向银行缴纳按月贷款。

银行起诉

2020年,贷款银行对许先生发起了诉讼,要求其继续完成剩余贷款的偿还责任。银行根据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声称关于该房产的所有纠纷都与银行无关,并据此有权要求许先生全额或部分归还贷款。该合同条款似乎为银行的主张提供了稳固的法律支持。

一审判决

在审理阶段,一审法院确认了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款具备法律约束力。基于此认定,法院作出了裁决,决定终止许先生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和担保协议。许先生必须向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总计金额超过220万元。这一判决对许先生来说极为不易接受,因为他原本努力储蓄以购置房产买房烂尾法院判退房退款不还房贷,却不幸遇到了工程停工的问题,并且还要背负起沉重的债务压力。

许先生上诉

嘉兴中院 合同无效贷款责任_买房烂尾法院判退房退款不还房贷_烂尾楼贷款责任

许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表达了不认同,他已经向更高一级的法院递交了上诉。他坚持认为,即便无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他仍需承担不合理的贷款压力。他期待法院能够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许先生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捍卫。

中院审理

嘉兴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阶段明确指出,该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集中在,当个人购房贷款及其担保合同被解除后,许先生是否仍需履行未偿还贷款的还款责任。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卖方须负责将已收受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分别退还给担保人及购房者。考虑到开发商的破产状况导致了合同的终止,许先生终止担保贷款协议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格式条款无效

法院判定,合同中的第三十八条系银行制定的统一格式条款。此条款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同时加重了许先生的义务,故此条款对许先生不产生法律效力。基于此,银行无权依据该条款向许先生索要还款。

嘉兴中院二审裁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偿还责任,并驳回了银行对许先生追偿剩余贷款的请求。这一判决为处理同类案件树立了新的参考范例。在众多类似烂尾楼项目中,银行在未来的风险防范中将实施何种策略?我们期待读者留言分享各自见解。若觉得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请给予点赞并予以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