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涉及科技住宅不当使用所引发的租赁合同争议案进行了审理。在此案中,承租方和出租方均提出了自己的立场,而关于责任承担的争议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租赁缘由
王先生为了方便子女就读,依据中介的引荐,在苏州市选定了某套科技型住宅。该住宅装备了恒温、恒湿、恒氧的“三恒”设施。尽管该住宅的月租为4800元,略超出了该区域其他出租房的价格,然而,鉴于其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以及靠近学校的便捷性,王先生最终与房东李小姐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一份为期半年的租赁协议。
霉变纠纷
7月初,王先生一家回到住所,注意到多间房屋的墙壁普遍出现霉迹。李小姐指出,这种情况可能源于窗户使用不当。她要求王先生在租赁合同期满前完成维修,或承担相关费用,否则将视为合同终止。王先生对霉变问题可能对居住者的健康构成威胁表示忧虑,他敦促李小姐在指定时间内处理这一状况。若李小姐未能按时解决,王先生将单方面终止合同。双方在房屋维修问题上存在分歧,未能达成一致。鉴于此,7月5日,王先生不得不离开了该住宅。
双方诉求
李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确认合同解除,同时要求王先生进行赔偿,具体包括1.3万元的维修费用、违约金以及房屋空置期间的损失。对此,王先生亦向法院提起反诉,主张合同也应解除,并要求李小姐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同时支付违约金。如需获取更详细的资讯,请访问www.wngjzx.com。
法院勘察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进行了现场勘查,观察到涉案建筑的外墙张贴了《科技系统使用须知》的公告,公告内容提到在夏季使用空调时不宜打开窗户进行通风,此外,室内窗户也贴有类似的通知。在房屋租赁阶段,中介人员已向承租人明确说明了不得长时间开启窗户的规定。
责任认定
法院裁决表明,在五个月的租赁期间内,该租赁住宅未发生霉变,李小姐已履行了提供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住房的职责,并对入住时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阐述。但王先生在梅雨季节开启窗户进行通风的做法未遵守相关规定,故需承担相应的修缮责任。尽管如此,王先生拒绝履行修缮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鉴于双方均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愿,同时王先生已于7月5日搬离了居住地,故可明确自该日起,合同已正式进入终止状态。
最终判决
合同被解除后,房东李小姐已如数退还了合同中未完成的租金和保证金。与此同时,租客王先生须承担房屋维修的费用,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房屋空置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王先生向李小姐支付超过1.1万元的赔偿。同时,李小姐有义务退还保证金以及剩余的租金。关于科技住宅租赁所引发的争议,您对责任分配的公正性和适宜性有何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