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我县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秩序,确保城市功能的健全,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打造宜居宜业的美好长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长子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擅自建房的通告》的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自建房进行建设管理。具体而言,城市规划区涵盖了丹朱镇的各个社区以及同富、同贺、庆丰、同新、同福、同旺、同昱、南刘、泊里、背山、河东、鲍庄等12个村庄。
本办法所指自建房,系指村民个人在原有国有土地或宅基地基础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房屋及构筑物的行为。其中,宅基地系指农村居民依法占有或经批准使用,专门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设施和庭院等,以下同)的集体性质土地。
第四条:设立自建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该机构承担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管理职责;办公室主任一职由主管规划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成员则由丹朱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构成。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任何未经批准的房屋建设行为均被严格禁止;同时,在已有的宅基地上,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加层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亦不得擅自进行。
城市规划区内,若房屋确实因老旧危险而需进行改造,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需经过危房鉴定长子县城镇规划,并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前往行政审批局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在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的前提下,需携带相关手续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经丹朱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还需向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备案,完成这些程序后,方可开始施工。经县政府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的,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个人在建设住宅时,必须遵循科学规划、高效利用土地、先获得批准再动工的原则。此举不得破坏城市景观与风貌,不得干扰交通流动,不得危及消防、电力、通讯、燃气、供暖、供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同时,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行道,并且要妥善解决与周边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个人在建设住宅时,其建筑风格需与总体规划及城市设计所规定的特色街道风格相契合,从而保障城市特色得以持续发展。
第二章 个人建房管理
第九条规定,对于未包含在改造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个人自建房,必须携带不动产权证书,前往县行政审批局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规定,对于不在改造计划涵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个人住宅建设,必须持有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证明,并在申请审批时遵循以下具体要求:
向村委会提交房屋建设申请,同时作出承诺,表明所建房屋将严格遵守当地村庄规划(如村庄规划尚未制定,则需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规定,以及市、县级政府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此外,还需提供宅基地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原有房屋的照片以及房屋建设方案的设计图纸。这些材料将首先由村委会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合格后长子县城镇规划,村委会需进行公开展示,展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公示期结束后若无任何异议,再将申报的相关材料提交给丹朱镇政府进行审批。
丹朱镇政府在审批完村委会提交的个人建房申请后,便将相关文件资料分别递交给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以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建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房屋的挑檐、露台、扶梯、阶梯、斜坡等所有向外突出的结构,均不得越出本户的界限。
建筑物室外标高严禁随意提升,对于临街的住宅建筑,其室内外的垂直高度差不得超过0.45米,而对于非住宅建筑,这一高度差则不应超过0.6米;同时,挑檐的标高以及出墙的宽度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沿临县城主次干道建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县城内主要和次要街道旁的住宅建筑设计计划,需提交给自建房屋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在县城主要和次要干道附近进行房屋重建的规划与设计,必须确保其建筑高度及风格与周边现有的建筑相协调。
县城内主要和次要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在向道路边缘的退让,必须遵守《长子县城乡总体规划》以及《长子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未沿县城主次干道的建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建筑层数需与周边建筑保持和谐统一,其建筑面积不得超出原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同时,还需考虑实施区块的总用地使用状况,以及规划中的间距、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等因素,以此来合理控制建筑层数和后退用地界线的标准。
经批准建造的住宅楼层数不得超过两层,每层楼的高度不得超过7.2米;底层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4米;翻建房屋时,必须以批准的宅基地边界为依据,并且翻新的房屋风格和外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 监督监管
第十四条,县住建局负责对自建房屋的质量进行监管,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与指导,以保障房屋的安全与质量。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城市规划区域中,对沿主次干道两侧自建房的巡查与监督职责;县自然资源局则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则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并指导宅基地的合理布局与使用;丹朱镇人民政府则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城中村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和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若自建房未获批准或未依照批准进行建设,县自然资源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县自然资源局一旦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的自建房作出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指令,若当事人未履行停止建设的义务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则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指派相关部门实施现场查封和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
在城市规划覆盖的集体土地范围内,若自建房未获批准或未遵循批准方案进行建设,丹朱镇人民政府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进行行政执法的通告》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若超过期限仍未整改,将有权予以拆除。
丹朱镇人民政府及其各个部门需严格遵循各自的职责范围,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任何工作人员若出现疏于职守、越权行事或以权谋私等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巡查并发现违规自建房屋且未及时上报的,需对村委会的相关责任人或负责巡查监管的职能部门责任人进行追责;对于接到上报后未能在法定时间内下达法律文书的,需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丹朱镇人民政府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对于在集体土地上违规自建房屋未依法进行查处和整改的,需对丹朱镇和县农业农村局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对于在国有土地上违规自建房屋未依法进行查处和整改的,需对县自然资源局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对于个人建房质量监管不力的,需对县住建局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建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长子县城市规划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人员名单文档。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件,针对《长子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印发,发出了解读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