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法院)成功审理了一宗涉及人格权的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小李和小张与一家婚庆机构达成了《婚礼服务合同》的协议,该合同规定由该婚庆机构负责为他们全面策划婚礼事宜,其中包括司仪、DJ等工作人员的安排。在婚礼举办之前,小李和小张已经全额支付了59000元的费用。而在婚礼举办前夕,婚庆机构又与另一家司仪机构签署了《司仪合作协议》,该协议规定由这家司仪机构为小李和小张的婚礼提供司仪服务。
在婚礼举行的那一天,婚庆公司派遣了一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现场,而司仪公司则派遣了司仪、督导和DJ各一名,他们各自承担着主持仪式、引导宾客以及播放音乐和视频的任务。
令人惊讶的是,在婚礼新人步入殿堂的那一刻,现场后方的巨幕播放了他们相识相知的温馨视频,然而紧接着,一幅不合时宜的画面突然闪现,持续了超过20秒之久,这让不明就里的观众们开始私下议论纷纷。
新娘心情沉重,夜不能寐,她感慨万分:“我无数次梦想着属于自己的婚礼,却未曾料到会有如此结局,照片中的人物我们素未谋面,然而众多宾客初见时,竟误以为那是我的肖像!”
在每一个环节,无论是现场布置还是视频剪辑,我们都经过深思熟虑和细致打磨,更融入了我们独特的风格。然而,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却将我们的婚礼推向了尴尬的境地,600位宾客面前,我们的婚礼变成了一个令人捧腹的笑话。新郎小李这样说道。
小李和小张均认为,婚礼这一承载着深刻人生意义的庆典,饱含着他们对美好未来的憧憬,然而婚庆团队的严重失误却彻底破坏了婚礼的初衷,不仅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还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他们决定向两家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在网络平台上公开道歉,并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五万元。
婚庆公司提出辩解,称婚礼现场出现的系一张“恶意弹窗”式的网络广告图像,该图像的展示并未干扰婚礼的正常流程。该图像并非小李或小张的肖像,因此不会对宾客对他们二人的印象造成负面影响,更不会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该图像的影响仅限于婚礼现场的亲朋好友。以公开方式道歉已超出事件本身的影响范围。此外,负责播放视频的是司仪公司的职员,婚庆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仪公司提出抗辩,指出婚礼现场所展示的图像系“恶意弹窗”所致,同时强调这一情况并未对婚礼的整体进程造成显著影响。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DJ的职责仅限于音乐播放,不涉及视频播放,而且婚礼现场的音乐控制台与视频播放区域相距大约二十到三十米,实际上一个人难以同时管理。然而,由于婚礼当日人手紧缺,两家公司临时以口头形式商定,由DJ协助进行视频播放。DJ的这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协助,同时也是以婚庆公司的名义提供服务,因此不应由司仪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文中涉及人员姓名已化姓)
法院判了
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婚庆与司仪两家公司分工不清晰,人员安排失当,致使婚礼现场出现长达20余秒的不雅画面无人处理,严重影响了婚礼的庄严秩序和愉悦氛围。由于双方均有过错,小李和小张的人格尊严遭受了损害,形成了共同侵权行为。此外,这一事件不可避免地给小李和小张带来了亲友的负面评价和心灵上的阴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因此,法院判决婚庆公司和司仪公司需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小李和小张道歉,并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婚庆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向法院提出了上诉,但在二审过程中选择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正式生效之后,涉事的两家公司均主动进行了赔礼和道歉。
一般人格权涵盖了自然人所拥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在内的全面人格利益,这一权利由此衍生并确立了具体人格权的基础。这种权利能够有效补充具体人格权在明确列举时可能无法完全覆盖的人格利益保护。其中,人格尊严是其核心价值之一。在确定因侵犯非典型人格利益而损害人格尊严的责任归属时,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基于基本的价值观念进行判断;其次,需明确侵权行为的主体;最后,还需对责任的范畴进行精确的界定。
在本案中,小李和小张的个人尊严遭受了严重伤害,他们有权利要求两家公司公开道歉。然而,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非公开的婚礼现场,并在亲友间产生了影响,因此,他们要求两家公司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公开道歉的请求,超出了事件的实际影响范围。鉴于此,这种道歉方式需要作出调整。更为合适的做法是,两家公司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小李和小张进行赔礼道歉,这样的方式更能体现出对各方权益的公平考量。
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海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