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公布6起安全生产举报案例
自《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行以来,我国各地纷纷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的相关机制,积极倡导公众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从而进一步浓厚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氛围。近期,应急管理部已挑选并对外发布了6起在各地严格处理的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1:举报查处未依法开展安全条件审查
2024年1月,湖南泸溪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民众的举报,举报内容涉及泸溪县一家名为某高科技的公司,该公司在改建工程项目中,尚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评价的相关工作。经调查,该企业在2023年10月起对生产流程及设备进行了改造,其生产的产品已从红磷转变为阻燃剂(一种危险化学品)。然而,该企业在改造项目上并未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且其安全条件也未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举报内容经核实,情况属实。该行为违背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泸溪县应急管理局据此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举报人揭露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规行为,并进行了举报。依据《泸溪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条款,泸溪县应急管理局在2024年1月向举报人发放了5000元的奖励。
案例2:举报查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得知某煤矿未如实报告下井人数,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条款,该厅将此举报案件转交给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进行处理。经过调查发现,该煤矿为了规避人员位置检测系统因超时而触发警报,各班组便指派一名成员携带其他人员的定位卡一同升井,并代为签署出入井的签字记录。这一行为造成了井下实际工作的员工数量与人员位置检测系统显示的人数、出入井记录本所记录的人数不符。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这种情况属于煤矿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内容核实无误。该行为触犯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具体规定,据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揭露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并进行了举报。依据《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在2024年4月向举报人发放了256056元的奖励。
案例3:举报查处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
2023年12月矿山瞒报事故举报者信息泄露,福建霞浦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揭露该县某松香厂存在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规行为。调查发现,该厂内设有松节油生产设备一套矿山瞒报事故举报者信息泄露,并储存了82桶松节油。检验结果显示,该厂生产的松节油被《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为易燃液体,且该厂未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举报内容确凿无误。该行为违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第二项条款,霞浦县应急管理局据此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举报人揭露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并进行了举报,依据《宁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条款,霞浦县应急管理局在2024年4月向举报人发放了15000元的奖励。
案例4:举报查处瞒报事故
2024年1月,甘肃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指出天水市秦安县一家新型材料公司存在非法生产行为,并导致发生坍塌事故,不幸造成一人死亡。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涉嫌隐瞒事故。调查发现,该企业早在2023年7月就发生了一起导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对此事故隐瞒不报,且超过法定期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举报内容确凿无误。
举报人揭露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报告事故的情况,并进行了举报。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在2024年4月向举报人发放了30000元的奖励。
案例5:举报查处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2024年4月,四川宁南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指出宁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在矿硐施工过程中,未遵循设施设计规范。调查发现,该企业矿硐施工未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原采场也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采场房间间柱和矿房内矿柱,这导致了一系列重大安全隐患。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宁南县应急管理局据此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举报人揭露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并进行了举报,依据《宁南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条款,宁南县应急管理局在2024年4月向举报人发放了20000元的奖励。
案例6:举报查处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2024年2月,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内容涉及北辰区一家工贸企业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该企业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经调查发现,该企业仓库中存放有柴油和CLEANSOL HS清洗剂。根据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布的2022年第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这两种化学品均被认定为危险化学品。它们具有释放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汽的风险。然而,仓库内并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设备,这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项的规定不符。因此,举报内容是真实的。该行为违背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辰区应急管理局据此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举报者揭露了相关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规行为并进行了举报,依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款,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在2024年5月向举报者发放了9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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