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在于构建一个强大而高效的监管架构,以避免防线连续崩溃;同时,必须确保公众举报系统充分发挥作用,为公众监督提供优越的环境。
近期,辽宁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了《辽宁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6·27”瞒报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调查报告》。经调查确认,该事故因违规越界开采、隐瞒作业区域以规避监管、未遵循规定执行瓦斯治理、冒险作业等原因,造成了一起较为严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还涉及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据相关报道,在今年的6月27日,弘霖煤矿不幸遭遇了一起严重的煤与瓦斯同时喷出事故,该事故导致7人遇难,7人受伤,同时给企业带来了高达1483.3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这份调查报告共计51页篇幅,内容详实,既有叙述又有深入分析,图文并茂,全面呈现了事件的真相,生动展现了细节,其详尽与精确程度堪比专业的新闻报道。报告对外公布后,解答了公众的众多疑问,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揭示了事故的成因,找出了问题的根本所在,为各地在公共事件通报发布方面树立了典范。
研读整份调查报告,有四个没想到。
弘霖煤矿的问题竟然如此严重。它不仅隐瞒了一起事故,自2006年3月15日至今年6月27日,竟然累计隐瞒了四起事故,导致14人死亡、8人受伤。除了隐瞒事故,该矿还涉嫌冒险作业、瓦斯管理不善、故意规避政府监管、未建立合法的采区生产系统、非法进入危险区域作业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之众多、之严重,让人感到震惊。
令人惊讶的是,弘霖煤矿的高层竟然如此大胆。事故发生后,法定代表人王立强与董事长蹇玉忠商定,暂不报告事故。遇难者的遗体全部被运出井口后,他们在煤矿的浴池中进行商议,最终决定对事故隐瞒不报。随后,他们召集管理人员开会,讨论了如何隐瞒事故、秘密处理遇难者遗体,以及要求大家口径一致矿山瞒报事故举报者信息泄露,共同隐瞒超深越界开采的事实。种种做法,毫无道义、人性,毫无法律敬畏意识。
此次瞒报事件竟然牵涉到多位公职人员。监管机构在长期多次的瞒报行为中,难以逃脱责任。以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处处长李波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三处处长李雪青为例,他们被指控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目前已被采取留置措施。
此次处理涉及的人员数量出乎意料,事故调查组对90名相关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司法机关已对32人实施了强制措施,涉及弘霖煤矿的董事长、矿长、总工程师、党委书记等关键人物。这一现象不仅彰显了相关部门捍卫法律权威、对事故瞒报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同时也揭示了此次事故瞒报事件系多人共同参与,不禁令人感到惋惜。
在为相关部门竭尽全力揭示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法规处置相关责任人表示肯定之际,我们还需正视一些现实问题,诸如我国历来对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给予严厉惩处,但为何仍旧有人敢于隐瞒,甚至毫不悔改?若不深入挖掘问题的根本所在,探寻出有效的治理方法,类似隐瞒不报的现象恐怕难以彻底根除。
事故瞒报的惩治与防范需双管齐下,核心在于构建一个强大而高效的监管架构,以避免防线出现漏洞。首先,企业内部需构建相互制衡的机制;此次瞒报事件看似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合谋,实则背后参与者众多,他们一经决策,便集体遵从。再者,监管部门必须避免沉默、错位和失职。调查报告显示,阜新市海州区的应急保障和市场安监执法中心、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以及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局等机构均未妥善执行其职责。若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够到位,监督指导工作不得力,监管执法过于宽松,那么这无疑等同于放任自流。
此外,必须确保公众举报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其效能,为公众监督提供优越的环境。无论是构建完善的信访举报系统,拓宽群众举报的途径,还是增强对群众举报违法生产行为的奖励和宣传力度,以及充分运用基层的“监督哨”和企业内部的“预警者”作用,每一个制度设计都应落到实处,每一项机制体制都应保持活跃。
我国对事故瞒报行为历来采取严厉迅速的惩处措施,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针对弘霖煤矿此次瞒报事件,其性质极其严重,我们不仅要深入调查问题并督促其全面整改,更要强化监管力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通过案例剖析和整改推动,旨在促使各级部门和各企业树立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和追求安全发展的理念。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秦川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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