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守护文物看山西,你知道意义有多大?

守护文物,功在当代,惠及千秋。这些文物与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的基因与精神,是中华民族宝贵且不可复制、不可取代的文明财富。山西,作为我国文物资源丰富的省份,其文化积淀深厚。在推动文化旅游业发展、构建文化强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文物资源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6月3日至4日这段时间里,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了第二十一次会议,并在会上对《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此处简称《条例》)进行了表决,最终予以通过。《条例》将从2025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彰显了运用法治手段来维护“地上文物看山西”这一金字招牌的决心,同时也鲜明地展现了山西作为文物资源大省所具有的历史责任感与文化自信心,为解决“保护与开发”这一难题贡献了山西的解决方案。

自全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实施后,该法规成为首个出台的省级地方性补充条例,《条例》中包含哪些值得关注的要点?《法治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调查访问。

首次将保护前置规定写进法规

文物作为不可替代的文化财富,《条例》严格遵守党中央提出的“保护为重、强化管理、深入挖掘价值、有效运用、让文物焕发活力”的新时期文物工作方针,与山西省委强调的加强文物保护和合理开发,打造新时代文化强省的目标相结合,共同推动了文物保护与利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水平的全面提高。

政府与相关部门肩负着文物保护工作的首要职责和主要使命,《条例》对国家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具体化,汲取了山西省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并首次将保护措施提前至法规之中。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文物管理部门需设立不可移动文物动态管理体系,每五年对价值重大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筛选和评定等级;同时,要求省级政府设立针对特殊价值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特别保护措施,而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则需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具有重要价值的市级、县级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优先保护,并制定相应的具体保护办法。

《条例》明确指出,在发放国有土地划拨许可文件或签署国有土地出让协议之前,省级政府文物管理部门需依据国家及省里的相关法规,负责开展考古勘查、勘探、挖掘等一系列文物保护活动。对于不符合地下文物分布规律的用地项目,在完成考古勘查后,便无需再进行进一步的考古勘探工作。

《条例》首次将地上文物实施“调查先行、建设后行”的保护策略,以及地下文物采取“考古优先、出让次之”的预防措施纳入法规;同时,明确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特别保护措施、濒危重要低级别文物的优先保护原则、地下文物保护责任人的设立、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与公布频率要求、低级别文物的保护区划划定、文物数字化保护战略的制定、文物价值挖掘与阐释以及利用等方面内容,这些举措均是在充分考虑山西丰富的文物资源特点、具体工作实际情况以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基础上提出的。”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长王振华介绍说。

据了解,山西省文物局正致力于贯彻实施文物保护的“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再出让”的审查制度,为此,该局正积极尝试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与利用的财政补偿机制,以及私人产权文物保护的修缮财政补助机制。同时,还在探索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并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的激励机制建设。这些举措旨在不断推动山西省文物事业迈向新的发展局面。

为“让文物活起来”制订专章

《条例》专设章节对文物的研究与开发进行规范,对县级以上政府如何合理推动文物创新发展的具体途径进行了全面阐述。

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_文物资源保护与利用_山西省行政区划地图

阎默彧副主任在谈到专章的设立时指出,此举旨在更有效地运用法治手段,助力实现“让文物焕发生机”的目标,旨在充分挖掘文物资源的现代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山西省行政区划地图,并积极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性转化与创造性发展。

《条例》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需积极推动并规范对文物价值的深入挖掘与解读,致力于对文化遗址及其相关文物史料的史学价值和文化意蕴进行探究,同时负责编纂、出版和制作各类文化知识读物、理论著作以及影视作品。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需对石质、土质、木质、泥质、金属等各类文物实施保护与深入研究,推动技术难题的攻克;同时,应鼓励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从事科学研究、进行教育教学以及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等多元化活动。

《条例》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需充分利用文物资源,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旅游融合,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遗址公园等纳入旅游路线,以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与利用;同时,倡导并支持中小学校运用这些场所,开展实地教学、主题教育和研学实践等活动,进而传承和推广文物所蕴含的历史价值和丰富文化内涵。积极倡导并扶持各类高等院校增设与文物保护及利用相关的教学课程,致力于培育具备专业素养的文物领域人才。

除此之外,《条例》特别在专章中明确了科技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省政府文物管理部门需构建完善的文物资源大数据系统,并推动文物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县级以上政府的文化管理部门需强化对文物数字化保护的力度,推动文物资源的数字化标准化搜集及多样化展示与运用,并在保护、研究、展览、应用、管理、服务等多个领域创新数字信息及技术的应用。这一举措进一步彰显了山西省在文物保护领域与数字化时代相衔接的创新精神,生动地展现了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实际路径。

创新实施“文明守望工程”升级版

2017年3月11日,山西省政府正式发布《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文明守望工程”由此诞生,成为我国首个由省级政府主导并推动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项目。

本工程的目标在于激发和推动社会团体、企业、企业家、热心公益的社会人士以及当地居民等各阶层力量,以文物修复、捐赠、巡查守护、展览利用、文化创意和志愿服务等多种途径投身于文物保护事业,力求构建“政府引领、社会共参、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新模式,使文物得以真正焕发生机。

记者观察到,在此次《条例》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需通过实施政策指导、采购服务、颁发荣誉和奖励等多种手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身于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其具体形式涵盖:设立博物馆、文物收藏机构或将其转变为观光游览点;用作社区图书馆、公益讲座、文化中心;转型为展览馆、美术馆或其它展示空间;民居古建筑与住宅、具备商业属性的近现代建筑等,均可转变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商铺、茶馆、传统手工艺作坊等服务场所;投身于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途径。

除此之外,《条例》对社会力量的介入给予了特别的规定:积极倡导社会资本依照法律法规参与文物保护工作,通过捐赠等形式依法创建文物保护基金,此类基金专用于文物保护,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侵占或挪用。对于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公益捐赠的山西省行政区划地图,依法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同时,也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集资、出资等途径,建立非国有性质的文物收藏机构。”

《条例》的正式发布与实施,标志着山西省在文物保护领域正式踏入了一个法治化、规范化以及科学化的新时代。王振华指出,法规制度的核心在于其执行力度,而借助《条例》,我们的目标是让更多的领导干部、社会各界的力量以及广大民众对文物有更深的了解,对文物有更深刻的认识,并积极参与到文物的保护工作中,共同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

据悉,山西省文物局计划在现有“文明守望工程”框架内,推出其升级版本。该工程旨在构建一个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的负面清单,同时探索拓宽社会资金对文博领域的投入渠道。此外,工程还将致力于全省文物保护志愿服务体系的构建,并激励社会各界通过认领养护、资金捐赠、志愿服务以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多种形式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共同促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公众广泛支持的文物保护与利用新局面。(记者 王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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