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前党组书记兼主席齐同生因涉嫌受贿问题,案件已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完成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定程序,案件被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近期,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公诉状。
检察机关提出指控,齐同生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等要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及职权或地位带来的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非法接受他人财物,金额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应追究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开的履历资料,齐同生先生系男性,属于汉族,出生于1952年7月,籍贯为河北省平山县。
2013年,齐同生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席一职,此后又转任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副主任。
2024年10月8日,齐同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今年3月14日,齐同生被剥夺了党籍。根据通报内容,调查发现,齐同生背离了理想信念,背离了最初的使命,长期从事迷信活动;他无视中央的八项规定,违规接受宴请;他还违规收受了礼金;他贪婪腐化,肆意妄为,将公共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手段,进行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之便在采矿权证办理、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非法收受了巨额财物。
3月25日,最高检依法对齐同生决定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