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于2日发布信息指出,《海南省垦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私人土地交易,包括禁止将垦区自建住房和用地出售给个人,同时严格禁止个人购置土地用于建造房屋、别墅或私人庄园。
《办法》倡导建立垦地融合的住房保障机制,旨在将垦区的职工和居民逐步纳入海南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范围,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成为垦区住房建设的管理核心。同时,该办法强调实施节约和集约用地的政策,并明确垦区住房建设应以集中式住房建设为主,而个人住房建设则作为辅助。
《办法》对垦区个人建房实施严格管理,规定垦区个人建房所占用的土地应通过划拨方式提供,而不得采用出让方式,此类土地不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依据《办法》规定,海南省将垦区纳入了全省住房保障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在这些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中,将依照海南省现行的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垦区职工和居民,他们有权依照规定向所在地政府申请由其筹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办法》强调必须切实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并对住房实施全流程管理。垦区内的职工和居民在申请新建或分配住房时,需按照规定退还原有住所,同时明确指出垦区个人建造的住宅不得对外进行转让。垦区内的住宅将由市县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
为了解决除并场队和归难侨队之外的垦区生产队C、D级危房居住安全问题,《办法》明确指出,符合相关条件的生产队可以在中心居民点依照“三统一”的模式自行建设一栋住房。个人建造的住房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120平方米,而并场队根据实际情况,其用地面积上限可适当增至175平方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