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建设暂停导致购房者面临困境,他们所背负的银行按揭贷款责任归属问题迫切需要得到明确处理。近期,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项二审判决,为该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解释。
案件缘起
许先生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已支付了首付款。随后,银行依照规定流程向开发商发放了贷款。但开发商随后面临资金短缺困境,这直接导致了住宅项目无法按期完工。因此,许先生未能按期获得房产。至2018年,开发商向法院提出了破产清算的请求。调查发现,该住宅项目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未能达到交付条件。随后,开发商通知许先生,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被解除。
还贷纷争
许先生未能取得房产的完全所有权,因此不得不暂时停止向银行缴纳每月的贷款款项。自2020年起,该银行将许先生告上法庭,并要求其继续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银行依据《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中的第38条条款,声称贷款争议与银行并无直接关联,同时坚持借款人仍需履行还款责任。
一审裁决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判定银行有权向许先生追索贷款。据此,法院下达判决,决定解除许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要求许先生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总额超过220万元。
二审焦点
嘉兴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买房烂尾法院判退房退款不还房贷,争议焦点集中在:当许先生的个人购房贷款及其担保合同被解除后,他是否仍需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义务。许先生与银行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原本用于支付购房款项,而开发商已收取了相应的款项。在此过程中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一研究所微电机网,许先生已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了部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所发布的司法解释中买房烂尾法院判退房退款不还房贷,明确指出,在合同解除的情境下,卖方有责任将已收购房贷款及购房款项的本金和利息,分别退还给担保权利人和购房者。嘉兴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考虑到开发商目前正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无法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责任,许先生选择解除贷款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情理的。同时,开发商应当承担起偿还剩余贷款款项的责任。
格式条款
嘉兴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时,确认该条款系银行预先制定的标准格式条款。该条款内容中存在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悖的部分,致使许先生需额外承担法律责任。鉴于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该条款对许先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据此,二审法院判定银行的诉求不予支持,其中包括许先生需偿还的剩余贷款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要求,且该法院决定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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