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30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召开了一场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金融“五篇大文章”发展的相关意见》。《若干意见》涵盖了总体要求、具体举措和配套保障三大板块,共18项条款,聚焦于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等领域,对“审判理念”和“保障机制”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提出了35种新型涉金融纠纷案件的裁判原则和规则,并制定了21项切实可行的金融司法保障措施,全面助力金融领域的深化改革。
在会议中,还公布了五篇关于金融服务保障的典型案例。记者观察到,在这些案例中,有一个案例特别指出,某些收单机构擅自设定了特约商户的结算账户,他们应就其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邱某擅自伪造公章,冒用公司名义向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申请开通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支付业务。同时,邱某将POS机的结算账户设置为个人账户。在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邱某利用POS机非法获取了购房人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的购房款,累计金额高达1.42亿余元。
该房地产企业在完成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或退还购房款的责任之后,将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诉至法院,索要因违规开设POS机所导致的损失赔偿,同时提出该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的母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该公司辩称,其依照合同约定提供POS机结算服务,并无故意或过失,不构成侵权行为;邱某通过欺诈手段骗取购房者的购房资金,而我公司并非该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侵权责任无法转移,因此原告不具备诉讼资格;同时,我公司明知道邱某使用个人账户收款,却未采取措施制止,因此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现有证据并未充分证实该房地产公司曾授权邱某处理相关支付事宜并代为收取款项。尽管涉案的POS机是以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申请的,但这并非该公司的真实意愿表达,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对该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法院针对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是否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判断,首先提出,依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在商户申请使用POS机进行收单支付业务时,有责任对商户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实施现场勘查,并依照规定设立结算账户。然而,在本案中,该公司并未履行这些特定的责任。
其次,该支付网络服务企业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并未充分履行其应有的注意义务,邱某正是利用了其业务中的漏洞,非法侵占了购房款,并由此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应当认定该企业存在重大疏忽。
第三,该房地产企业未收到通过POS机进行的购房款项,却依照和解协议的执行和判决的履行,向购房者交付了房产或退还了购房款,损失已实际产生,该房地产企业成为了直接的受害者。由于邱某已向该房地产企业部分返还了款项,经过审计,该房地产企业实际遭受的总损失达到了1.02亿多元。
第四,尽管邱某的非法侵占是导致某房地产公司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然而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的违规操作为邱某侵占该公司购房款创造了便利条件。因此,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的侵权行为与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因违规处理支付事务,导致了某房地产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严重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定,某支付网络服务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时,需明确赔偿范围。该公司在开户申请资料审核上存在疏漏,未严格执行现场检查监管规定,尤其是违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这些是导致邱某侵占资金、某房地产公司遭受损失的关键因素。同时,某房地产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因此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因此,考虑到双方各自的责任大小以及造成损失的原因影响程度,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定,该支付网络服务公司应对某房地产公司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为6129万元,并且法院还决定对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