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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告
2020-12-15 22: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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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制度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要求及《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补充养老保险”)。
一、参加范围
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
(1)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
(2)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入口补)标准为: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三、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自2021年1月1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四、待遇标准及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2)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长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子县农村养老保险中心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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