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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长子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擅自建房的通告

2021-09-15 观看15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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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擅自建房的

通  告

长子政通字〔2021〕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擅自建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新建房屋,严禁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建、翻建、加建房屋(含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建筑)。本通告所指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丹朱镇同富、同贺、庆丰、同新、同福、同旺、同昱、南刘、泊里、背山、河东、鲍庄12个村。

二、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在“一户一宅”的基础上,确因房屋危旧需要改造的,持相关手续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丹朱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备案后,方可施工。经县政府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的,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三、经审批建设的建房层数不超两层,两层层高不超7.2米;建筑一层的层高不超4米。翻建房屋必须以审批宅基地四至为界,与四邻南北对正,东西对齐,翻新风格面貌与周围保持一致。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加层、超面积建设和地下开挖改造改变原用途的,均属违法建设。

五、一切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拒不执行的将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法建设者自行承担,安全责任“谁施工,谁负责”。

六、违反本通告且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7月1日印发的《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擅自建房的通告》同日废止。


长子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